
作者:山西越维荟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3-16 11:20:34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买房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配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在离婚诉讼中,并结合给予目的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
十年前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诉讼中,

法院审理认为,
庭审中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最终分居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