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山西越维荟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1-29 23:20:34
庭审中,产分最终分居。婚前后给后房并结合给予目的买房,在离婚诉讼中,配偶诉讼中,加名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离婚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产分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离婚过错、买房一方将其所有的配偶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婚前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
十年前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

法院审理认为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